台北市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最高每月補助25750元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遠東護理之家符合台北市辦理收容資格)

洽詢: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一、一般資格: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102年度低收入戶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5萬元。》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0元~29,588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29,589元~44,382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44,383元~59,176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59,176元以上)
說明: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二、特殊資格:
(一)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0元~29,588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29,589元~44,382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44,383元~59,176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59,177元~73,970元)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73,970元~88,764元)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88,765元以上)
三、補助計算方式:
(一)本項補助費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二)請於實際入住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以上補助資格及基準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五、年齡未滿65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局為照顧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如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者,依93年2月9日北市社四字第09331127500號公告注意事項:「93年2月9日(含)之後進駐老人福利機構並申領收容安置補助者,一律視為補助新案,須先經失能評估機制流程,‧‧‧。」,一律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審理。
1.補助金額及審核方式依本局102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2.補助機構範圍為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可補助機構名單詳如銀髮族/機構收容安置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