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喪葬津貼

(關於勞保喪葬補助)
如果家中有數人投保,則以投保薪資最高者去申請最划算。但,如果往生者本身有勞保,可以領死亡給付,其計算最高可為投保薪資乘以*45,所以有可能請領死亡給付可得到較高之補助。
(給付標準)
「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由投保勞保的家屬來請領。
*條件: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死亡,可請領3~1.5個月的眷屬喪葬津貼。
「本人死亡給付」-往生者本人為投保勞保之被保險人。
*第一部份「喪葬津貼」:按月投保薪資給予5個月。
*第二部份「遺屬津貼」:依死亡原因,若是因為職災死亡,不論投保幾年,一律發給40個月。若不是職災死亡,依投保年資,若投保未滿1年者,遺屬津貼按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投保未滿2年,發給20個月;投保滿2年,則發給30個月。
因勞保條例設有「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的規定,因此喪葬津貼的部分,可以在計算之後,於「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投保薪資X3個月)和「本人死亡喪葬津貼」(投保薪資X5個月)之間選擇申請。
(勞保中斷仍可請領之特例)
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死亡,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保險有效期間罹病,曾門診或住院診療,退保一年內因同一疾病死亡),應檢具相關診斷證明書依規定申請死亡給付。
(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所需文件)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除戶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
(4)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注意事項:
自家屬死亡之日起,二年內需要提出申請。
另,可經由投保單位提出申請,不必要親自到勞保局。